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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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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全面调动和深入挖掘广大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技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矿山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加速公司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奖励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程技术方面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生产工艺试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试验研究和推广等。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授予在企业工艺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发明和推广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技术工人。在上述工作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技创新奖励的候选人。
第五条 技术发展部负责技术攻关、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项目的计划、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科协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和奖励的评审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所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必须首先进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向技术发展部申请立项,经有关专家审查同意,采用内部招标或下达项目任务书等方式,签定内部科技研究合同的,方可申报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科技项目必须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并经现场实际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方能获奖。正常的技术措施选择和方案比较及领导安排的日常工作任务,不列入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共分设科研技术创新成果奖和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奖两类。
(一)科研技术创新成果奖。科研技术创新成果主要指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进行技术开发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原始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其奖励等级的评审以技术难度和技术水平的考核为主,辅以项目经济价值考核,对于难以计算经济价值的,以技术难度和技术水平考核为准。
(二)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奖。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是指在现场生产中,积极推广应用公司内外已有的先进而适用的科技成果,使公司的工艺技术得到了整体提升和增强,并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其奖励等级的评审以实际创造的经济价值为主,辅以考核项目的技术难度。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等级标准如下:
(一)科研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等级标准
(二)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鼓励奖的人数不超过2人。其中主要完成人员占奖励总额的70%,协作人员占奖励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科技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和实施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现场工艺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工艺的技术含量,经济效益显著;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现场生产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奖励等级标准。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现场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现实价值,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生产工艺的调整、优化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7~9人。主任委员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技术发展部主任担任,评审委员由各学科的专业组长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公司科协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五条 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和初步评审工作组织;
(二)审定柿竹园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结果;
(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柿竹园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为完善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柿竹园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委员2~4人。专业学科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公司科协认定。
公司科协根据当年公司科技创新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科技专家和科技人员中聘请专业学科评审组的成员,报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备案。科技专家,是指公司各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推荐由各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申报公司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先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申请项目鉴定,同时提供详细的项目研究相关总结材料。公司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项目鉴定申请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项目进行鉴定。凡未能通过公司及以上级鉴定的项目不予评奖。
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科技项目任务书(或标书)及内部科研合同;
3. 项目研究总结材料,包括项目研究的原始状况和基本条件、技术路线和工艺技术方案、研究数据和有关图表、技术创新点评述、经济效益评价、推广运用前景分析、项目组织和研究人员概况、其他相关说明;
4. 专业学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创新性和转化性评价材料;
5. 公司企管和财务审查后出具的经济价值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技术发展部。奖励申报必须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项目奖励申报书,提供现场使用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进行公司科技创新奖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项目总结、项目鉴定等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奖励初评结果向全公司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公司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初评由各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有效。
(四) 公司特等、一等科技创新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公司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委员,在自己所申报项目评审时实施回避。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接受公司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司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司科技创新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公司科技创新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由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报请公司董事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分配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证书只颁发给主要完成人员。
第七章 科技论文
第三十六条 公司鼓励学术交流,凡结合公司生产和技术撰写的科技论文,在《柿竹园科技》发表的,按一定的标准付给稿酬;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的,其论文版面费由公司从专项经费中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必须首先到技术发展部进行保密审查登记,并凭发票和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到技术发展部报销论文版面费和申报有关科技论文奖励。
第三十八条 凡在省部级科技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100元,凡在国家级科技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150元,凡在国外科技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200元。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第三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是指刊物同时拥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非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和科技情报交流的文章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奖励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科协
第四十二条 本奖励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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